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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征求意見稿)
- 分類: 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北極星固廢網
- 發布時間:2021-12-23 14:09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日前,浙江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征求意見稿)》。
浙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征求意見稿)
【概要描述】 日前,浙江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征求意見稿)》。
- 分類: 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北極星固廢網
- 發布時間:2021-12-23 14:09
- 訪問量:
日前, 浙江 發布《 危險廢物 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 固體廢物 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 通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的選址、技術及裝備、污染物排放、信息化管理、分析化驗能力、綠化率等總體要求,貯存設施、利用處置設施、環境治理設施建設要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及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及改擴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設施建設及驗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全過程污染控制及管理;已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設施及企業自建設施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25 包裝容器 鋼桶
GB 1413 系列1集裝箱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
GB/T 5338 系列1集裝箱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集裝箱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0454 集裝袋
GB 12463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7145 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
GB 18191 包裝容器 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 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9733 再生鋼鐵原料
GB/T 41015 固體廢物玻璃化處理產物技術要求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HJ/T 176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 607 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 10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HJ 10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HJ 103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危險廢物焚燒
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 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DB33/887 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利用 utilization
指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包括經處理消除危險特性后的原材料或者燃料再生。
3.2
處置 disposal
指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3.3
貯存設施 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專門貯存危險廢物的建(構)筑物、場地及裝置等,包括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間、貯存點(區)和可移動貯存裝置等。
3.4
利用設施 utilization facilities
指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為目的的設施,包括與其配套的預處理設施、煙氣治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及其它公用工程附屬設施等。
3.5
焚燒設施 incineration facilities
以焚燒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達到減少數量、縮小體積、消除其危險特性目的的裝置,包括進料裝置、焚燒爐、煙氣凈化裝置和控制系統等。
[來源:GB 18484—2020,3.3]
3.6
危險廢物填埋場 hazardous waste landfills
處置危險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主要包括接收與貯存設施、分析與鑒別系統、預處理設施、填埋處置設施(其中包括: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封場覆蓋系統、滲濾液和廢水處理系統、環境監測系統、應急設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
注:本標準所指的填埋場均指危險廢物填埋場。
[來源:GB 18598—2019,3.2]
3.7
綜合利用產物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ducts
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可用作替代原材料或者替代燃料的產物。
3.8
表面處理污泥 surface treatment sludge
指金屬表面處理(電鍍、氧化、磷化、酸洗及堿洗等)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液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及污泥。
3.9
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廢物 nonferrous metal smelting and processing waste
指有色金屬濕法冶煉、火法冶煉及其物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灰塵、冶煉渣、泥等固體廢物,如銅灰渣、鋁灰渣、鉛灰渣、鋅灰渣等。
3.10
廢礦物油 used mineral oil
從石油、煤炭、油頁巖中提取和精煉,在開采、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導致改變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學性能,不能繼續被使用的礦物油。
[來源:HJ 607—2011,3.1]
3.11
廢酸 waste acid
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因達不到原始使用濃度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廢酸液,主要包括廢硫酸、廢鹽酸、廢硝酸、廢氫氟酸、廢磷酸等。
3.12
廢包裝桶 waste packaging barrels
指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容器。主要包括盛裝過廢礦物油、涂料、樹脂等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的廢鋼桶、廢塑料桶、廢中型散裝容器(IBC桶)。
3.1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
[來源:HJ 1134—2020,3.1]
3.14
高溫熔融 high temperature melting
將危險廢物或其處理產物與其他硅鋁質組分、助熔劑進行混合后,通過高溫使其完全熔融,再經過水淬等急冷處理,形成致密玻璃體產物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建設項目選址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標準的要求,應符合浙江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不應選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應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環境敏感對象的距離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意見的要求。
4.2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宜采用國家或地方鼓勵或推薦的技術及裝備,優先選用環境風險低、自動化程度高、能效高、能耗低、碳排放低、污染少的技術及裝備。
4.3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應配套完善的環境治理設施;環境治理技術及裝備應成熟、可靠、高效;優先考慮廢水循環利用、廢氣資源化治理、次生固體廢物減量化及資源化技術。
4.4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等要求。
4.5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單位應建立具有電子臺賬登記、申報等功能的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系統,應具備電子磅秤,危險廢物接收、貯存、利用、處置、出廠等環節在線監控視頻裝置,危險廢物運輸車輛實時跟蹤裝置,火災報警裝置;宜建立危險廢物物聯網管理系統,電子磅秤自動關聯電子臺賬、管理計劃、申報登記等功能;具備與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的端口;宜具備獨立集散控制系統(DCS)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等自控系統,設置中控室,具備遠程自動控制調節、報警記錄、緊急聯鎖保護、打印等功能。
4.6 具備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相匹配的分析化驗能力,包括分析化驗場所、分析化驗儀器、人員及實驗室廢氣收集處理裝置,產生廢液、固體廢物收集系統;建立完善的實驗室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具備建設獨立實驗室條件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4.7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廠區環境應符合國家綠色工廠建設要求,廠區綠化應符合 GB50187 綠化布置要求,應設置來訪參觀廊道,在廠區入口醒目處設置信息公告欄。
4.8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符合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
4.9 應具健全的人員、生產、質量、安全生產、環境和事故應急等管理制度或管理體系。
5 貯存設施要求
5.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建設、運行及污染控制應滿足 GB18597 的相關要求。
5.2 根據貯存危險廢物形態、特性,參照 GB 50016、GB50160 確定防火等級要求,貯存設施宜分為綜合貯存庫、甲、乙、丙類貯存設施,根據對應火災危險性類別配備相應耐火等級的防火墻、門、窗和防火卷簾等,涉及有毒或可燃氣體的,應配置相應有毒氣體及可燃性氣體在線檢測報警裝置、消防監控報警裝置,涉及反應性危險廢物的,應設置紅外熱成像視頻監控報警系統。
5.3 待處理的腐蝕性危險廢物貯存應滿足 GB 15603、GB 18597 的相關要求,處理過程中氧化劑、還原劑的使用及貯存應滿足 HJ 1091 的相關要求。根據危險特性及相容性選擇包裝容器的材質及規格,合理設計分區貯存方案;每個分區之間根據擬貯存的危險廢物危險特性用相應隔離裝置間隔,隔離裝置高度不低于墻面裙角,腐蝕性、氧化性、還原性的危險廢物應采用擋墻隔離;根據每個分區擬貯存的危險廢物特征采取防滲、防腐蝕措施。
5.4 貯存液態或可能產生液體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應設置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導流溝槽、集中收集池;收集池宜配套排泥、廢液處置及廢氣導排設施;廢液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廢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 或 DB 33/887 的規定。
5.5 危險廢物的貯存容器包括標準容器、非標容器和特殊容器。危險廢物標準容器的規格、材質及盛裝要求應符合 GB 12463 的規定,液態、漿狀危險廢物應選擇桶、罐、箱等容器,鋼制容器應滿足 GB12463、GB/T 325 的相關要求,塑料容器應滿足 GB 18191 的相關要求,包裝袋應滿足 GB/T 10454 相關要求。
5.6 貯存容器或包裝袋用于暫存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或毒性氣體的危險廢物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并具備排氣功能,應根據 GB 37822 規定設置氣體收集、凈化裝置,其廢氣排放應符合 GB 16297和 GB 14554 的規定。
5.7 全封閉式集裝箱作為批量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僅可用于不超過 5 噸各類危險廢物的臨時貯存及貯存,其設計、制造和技術要求應符合 GB 1413 和 GB/T 5338 的規定,盛裝危險廢物的集裝箱使用時長不得超過其設計使用壽命。
5.8 周轉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再次利用時,不應盛裝與上次盛裝物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如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清洗廢液未經處理轉移出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經處理后滿足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的,排入環境水體或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的廢水、污水,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5.9 綜合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倉儲式貨架,推薦采用智能負壓倉儲系統。
5.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并接受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5.11 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法履行設施退役的環境保護責任,退役前應妥善處理處置設施內剩余的危險廢物,并對其進行清理,消除污染后方可關閉、移交或者轉換用途。
6 利用處置設施要求
6.1 危險廢物利用設施技術及污染防治應滿足 HJ 1091 的相關要求。
6.2 廢礦物油利用設施建設應滿足 GB/T 17145、HJ 607 的相關要求,新建及改擴建設施能力原則上應不低于 5 萬噸/年。廢礦物油提煉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蒸餾工序宜采用高真空蒸餾,包括分子蒸餾、薄膜蒸餾、減壓蒸餾等方法,不應使用釜式蒸餾工藝;新建及改擴建設施應具備后精制工序,宜采用溶劑精制或加氫精制,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強酸精制工藝。
6.3 表面處理污泥火法冶金工藝中的干化、配料、制塊(球)、燒結、熔煉等工段應采用自動化、機械化作業;濕法回收工藝不應采用人工上料方式進行間歇投料,浸出、過濾、結晶、干化等工序應在負壓條件下進行;污泥原料應通過密閉空間內輸送,半制成品轉運設施應采取措施防止遺撒;未經預處理,不應直接利用電鍍及酸洗污泥制免燒磚及免燒陶粒等建筑材料。
6.4 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廢物宜采用火法冶金或濕法回收工藝,物料應采用機械或氣力輸送,配備粉塵高效收集措施,生產工序應在負壓條件下進行;火法回收工藝應采用自動化或半自動化機械作業,濕法回收工藝應具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6.5 廢酸通過過濾、蒸餾、置換、電解、化學沉淀、膜分離等方式提高廢酸濃度,回收廢酸中的有價金屬元素或其他物質的工藝方式進行酸再生;利用廢酸殘余的酸性、氧化性或有價元素替代原料酸進行水處理劑、肥料或其他化學物質生產的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廢酸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進行專業化處置或經化學、吸附、膜分離等技術深度處理后進行利用,各工段廢氣應進行收集處理,過濾殘渣應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鑒別。
6.6 廢包裝桶利用設施可采用溶劑清洗、干法清洗等工藝,清洗劑應滿足 GB 38508 規定要求。制備再生桶應具有倒殘、整形、清洗、吸干、拋丸、烘干打磨試壓、噴漆、干燥等工序,各環節應配備成套設備,生產環節應在密閉或負壓條件下進行機械化操作;制備冶煉鋼材原料應滿足 GB/T 39733 的相關要求;廢塑料桶造粒經營單位應具備后序生產工業廢水管件、托盤等工業產品的工序。
6.7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利用處置工藝、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應符合 HJ 1134 的規定,飛灰處理物料輸送應采取機械或氣力輸送方式。
6.8 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符合 GB 18484、HJ/T 176 的規定,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單條生產線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 3 萬噸/年。
6.9 危險廢物填埋場選址、建設、運行和退役應符合 GB 18598 的規定。
6.10 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運行應符合 GB 30485、GB/T 30760、HJ 662 的規定,處理有資源化利用價值的含重金屬類廢物應優先提取有價金屬,再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6.11 高溫熔融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GB/T 41015及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7 環境治理設施要求
7.1 配套廢水、廢氣治理設施應采用國內先進技術及裝備,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或日均值宜達到較最高排放限值降低 20%的排放水平。
7.2 采用熱裂解、等離子體、高溫熔融、工業爐窯協同等工藝處理危險廢物的設施應參照 GB 18484 二噁英、重金屬污染控制要求建設煙氣凈化設施,并配備尾氣在線監測系統,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7.3 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運輸無組織排放應滿足 GB 37822 要求。
7.4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應配備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綜合處理系統;宜建立中水回用系統,優先循環、梯級利用。
7.5 產生大量余熱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宜配套建立余熱利用系統。
7.6 應設置專用卸料區、洗車區、包裝物清洗區,卸料區應設置粉塵、揮發性廢氣收集設施,可能產生液體的作業區域應設置液體接口防滴漏設施。
7.7 廠區內灰渣接收、轉運應優先采用機械輸送或氣力輸送,移動式轉運設施應采取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遺撒、粉塵飄散。
7.8 應具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手冊,并做好相關運行管理記錄。
8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管理
8.1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按照產品進行管理時應符合 GB 34330 的相關規定,當沒有相應的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應符合相應的專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或者產物利用國家標準要求,或者根據HJ 1091 開展環境風險評價,來確定該利用產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標準。
8.2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不符合 8.1 條中按照產品進行管理相關要求的,應開展危險廢物鑒別來確定該產物的環境管理屬性,國家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8.3 作為制備建筑材料的添加料,或作為制輕質骨料、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等的原料或配料,過程污染控制應執行相關行業污染控制標準,相關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沒有專項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參照 GB30760 的要求執行。
8.4 廢礦物油蒸餾過程產生的塔底油、蒸餾毛油、精制過程產生的抽出油,沒有專項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和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8.5 廢貴金屬催化劑、鋁灰渣、鋅灰渣、銅灰渣、鉛灰渣等危險廢物以純物理方式加工,僅改變物理性狀、未消除污染特性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作為原輔料利用于下游工業企業,應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后,可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8.6 廢鹽綜合利用再生鹽宜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可用于氯堿、印染、融雪劑等工業及工業產品用途。
8.7 廢酸綜合利用產物不得用做與人體直接接觸產品的替代原輔料,或流向飲用水、食品、藥品及養殖等相關行業,滿足國家專項標準和國家、地方許可的除外。
8.8 表面處理污泥回收金屬產物,作為下游企業的原輔料,宜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8.9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作為工業爐窯替代原料或燃料,滿足工業爐窯入窯要求的,沒有國家或地方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可根據環境風險評估結果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8.10 危險廢物采用高溫熔融方法進行處理,形成的玻璃化處理產物符合 GB/T 41015 要求的,應按該標準的規定進行管理。
9 環境管理要求
9.1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單位應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產生環節、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在省級統一的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進行如實規范申報,申報數據應與臺賬、管理計劃數據相一致。填埋設施相關運營全部數據永久保存,其它處置及利用設施的關鍵過程數據保存十年以上。
9.2 應按照 HJ 2042 要求并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9.3 應根據 HJ 1033、HJ 1034、HJ 1038 等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照方案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及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開展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的,應安裝電子顯示面板進行動態公示。
9.4 應定期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進行采樣監測,以判斷利用處置過程是否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9.5 應定期在廠區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9.6 鼓勵逐步對公眾開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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